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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项目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
发布时间:2008-07-08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2288   分享到:
  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已于7月1日起施行。

  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还对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设施用地面积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占受让宗地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7%%。对住宅项目建设中,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进行了规定。(来源:陕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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