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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直属机关工委推行纳新党员公示制
    发布时间:2007-06-20     作者:信息员     浏览数:4469   分享到:


      县直属机关工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纳新党员工作的监督力度,严把纳新党员的“入口关”,把发展党员工作置于党内外群众监督之下,提高党员质量,在县直机关实行纳新党员公示制度。

      公示对象为入党积极分子经党支部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支部会研究决定,拟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公示的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递交入党申请书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时间、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时间和确定发展对象时间、计划生育情况。公示的形式、范围和时间是采用张榜公布形式进行,公示范围在发展对象所在的工作单位,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建立公示举报和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通过信函、来电、来访等方式直接向所在党(总)支部或县直机关工委反映情况,凡不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或对公示中党内外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调查、不处理或故意隐瞒实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推行纳新党员公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先进性,增强党员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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